张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5-07-28 点击次数:?
张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及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项工作。
第三条 县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行文)。
第二章 议事制度
第四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属于县编委职责权限的重大事项,由县编委集体讨论决定。县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
第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重大问题,由县编委办公室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正式报告,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县编委会由编委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县编委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工作需要,经县编委主任同意,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属于县编委职权范围,且不需提请县编委会议研究的一般性机构编制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由县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八条 县编委会议议题,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报请县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原则上不讨论。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九条 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县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县编委会讨论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坚持服务发展原则。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益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十二条 坚持规范管理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议事内容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按程序提交县委、县政府审核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统一管理全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群团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县群众团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审批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
第十七条 审批县直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科级领导职数增加或调整。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规章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
第十九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编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有关机构编制的事项,即:凡机构的撤并、升降、调整、编制的增减等,由本单位向编委会提出书面请示,再由县编办提出拟办意见,由编委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审核后形成会议材料,报编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由委员会审议,并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委、县政府或委员会行文。
第二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委、县政府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办公室行文转发。
第二十三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县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由委员会审批,以县委名义或委员会名义行文。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由委员会审批,以县政府名义或委员会名义行文。
第二十五条 县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合并与县事业单位进人计划,由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审核后报委员会审批并行文。
第二十六条 在不增加机构个数、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照“撤一建一”原则设立、更名、撤并由县编委会委托县编办办理。
第六章 决议实施
第二十七条 编委会议决定事项,凡需行文的,由县编委办公室拟稿,县编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编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编委办公室要及时向县编委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编委决议在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原会议决定的,由主任确定,通过召开相应会议或以书面传阅形式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中如有与上级编委颁布的规定不符的,按上级编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县编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公布后,以前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