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部门调整取...
发布时间: 2018-06-27 点击次数:?
张政办〔2018〕76号
张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政府部门调整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
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新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47号)文件要求及《张北县法制办关于调整县政府法制办行政权力事项的请示》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承接和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16项,其中取消1项、承接1项、调整14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落实到位。对公布取消的事项,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违法转交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实施;对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张家口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办事流程,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确保依法、有序、规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于7个工作日内对行政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增减,动态调整,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完善工作机制。对取消、承接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同步研究、同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取消事项监管到位,新设事项依法实施,调整事项有效执行。对接收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不断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严格督查问责。强化对取消、承接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县政府决定,取消、承接和调整事项不到位、滥用行政权力、擅自处置行政权力等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2.县政府部门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3.县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4项)
张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共1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取消依据 |
项目类别 |
备注 |
1 |
391001 |
对乱罚款行为的处罚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因法律依据废止 取消 |
附件2
县政府部门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1项)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项目 类别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08213 |
除限制使用的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02月0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因法律法规修订增加 |
附件3
县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14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调整 方式 |
1 |
391002 |
对违反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2 |
391003 |
对违反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3 |
398001 |
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 |
行政监督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办法》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4 |
398002 |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
行政监督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5 |
398003 |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行政监督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6 |
398004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7 |
398005 |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 |
行政监督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8 |
398006 |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办理 |
行政监督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9 |
398007 |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
行政监督 |
张北县法制办 |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
因该事项为政府内部行政行为,顾不列入权力清单 |
10 |
13001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北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按照市审批局涉及民宗局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回原局实施 |
11 |
13002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北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按照市审批局涉及民宗局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回原局实施 |
12 |
13003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北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按照市审批局涉及民宗局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回原局实施 |
13 |
13004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核 |
行政许可 |
张北县民宗局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六、七条 |
按照市审批局涉及民宗局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回原局实施 |
14 |
13005 |
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张北县民宗局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按照市审批局涉及民宗局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回原局实施 |
张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