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衔接调整的通知
时间: 2016-05-27 作者:邢台市襄都区委编办
东政办字〔2016〕27号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进行衔接调整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桥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省、市政府清理规范结果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区实际,此次共衔接调整7项,其中,取消1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4项,保留实施2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桥东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 衔接取消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 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3. 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衔接取消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 名 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要件名称 |
取消依据 |
备注 |
1 |
21001 |
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 |
注册资本验资 |
验资报告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1 |
依据最新文件规定,取消“注册资本验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作为审批要件 |
附件2
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 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08002 |
区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2 |
注销登记财产清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财产清算报告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清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注销登记财产清算 |
|||
3 |
08003 |
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4 |
注销登记清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清算报告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注销登记清算 |
附件3
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
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19001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第四款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技术评估、评审 |
2 |
1900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第四款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技术评估、评审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