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
时间: 2017-12-06 作者:邢台市襄都区委编办
邢东审改办〔2017〕6号
邢台市桥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 知
区行政审批局:
近日,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印发《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桥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区行政审批局,对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的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进行了衔接,决定衔接取消河北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4项(其中,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2项、衔接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2项),衔接取消行政审批证明材料1项。
区行政审批局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应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取消后,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区行政审批局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事项目录(4项)
2、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
料事项目录(1项)
邢台市桥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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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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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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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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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130000087253501U-XK-004-0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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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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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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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衔接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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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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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130000087253501U-XK-015-0000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第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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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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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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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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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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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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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000000872579080-XK-010-0000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