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09-08 作者:邢台市襄都区委编办
东政办字[2016]69号
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衔接,为确保衔接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省政府共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73项(取消26项,下放47项)。经梳理核对,全区共涉及7项,其中,衔接取消3项,接收下放4项。
二、严格要求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对省政府部门取消的事项,各部门要认真核对,对涉及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明目取代搞变相审批,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对接收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接收事项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对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进行落实,涉及直接委托县级部门实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
三、及时公开
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016年9月8日
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实施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力类别 |
备注 |
衔接 部门 |
衔接取消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备注 |
1 |
186001 |
省林业厅 |
《林权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
行政确认 |
取消省林业厅《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
区农业局 |
|
行政确认 |
取消区农业局《林权证》核发,改由国土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
2 |
30007 |
省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
区安监局 |
除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
行政许可 |
|
3 |
30008 |
省安全监管局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
区安监局 |
除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
行政许可 |
|
附件2
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部门 |
权力类别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接收 部门 |
权力类别 |
备注 |
1 |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监督 |
下放 |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 |
|
区住建局 |
其他-备案 |
并入部门权力清单“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 |
2 |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区农业局 |
行政许可 |
省委托下放 |
3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行政裁决 |
下放 |
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
区农业局 |
行政裁决 |
为邢政办〔2016〕1号下放事项,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行使 |
4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区农业局 |
行政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