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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邢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 2015-11-30 18:03:24 信息来源:邢台编办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要求,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组织编制了《市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保留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0项,取消17项,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9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

  市政府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市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纳入清单的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通过此次清理规范,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政府部门不得干预。

二、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要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积极探索运用智能监管方式,加强对中介服务情况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公开公示

    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尽快完善审批程序,确保与清单保持一致。今后,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地告知公众,以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市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

附件2: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doc

附件3: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doc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行调整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7号)、《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邢审改办〔201610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74号)、《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邢审改办〔20179号),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具体如下:

 

附件1:市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

附件2: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doc

附件3: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doc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5号),设置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编办)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市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处级...>>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