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事项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1 | 01001 | 招标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商务部门 |
2 | 010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3 | 01003 | 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 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4 | 0100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
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质监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 |
5 | 02001 | 民办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教育部门 | 教育部门 |
6 | 02002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
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教育部门 |
7 | 02003 | 学校章程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教育部门 | 教育部门 |
8 | 03001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地震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 |
地震部门 |
9 | 0400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10 | 04002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 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11 | 04003 | 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12 | 0400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安消防部门 | 公安部门 |
13 | 0400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安消防部门 | 公安部门 |
14 | 04006 |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 |
公安部门 |
15 | 04007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 |
公安部门 |
16 | 04008 |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 |
公安部门 |
17 | 04009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18 | 04010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公布)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19 | 0401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20 | 04012 | 设立专职消防队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门 |
21 | 0500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22 | 05002 |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23 | 05003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24 | 05004 | 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设区市的通知》冀民〔2013〕123号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25 | 05005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 | 《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设区市的通知》冀民〔2013〕123号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26 | 05006 | 建设骨灰堂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27 | 0600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28 | 0700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29 | 0700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二、依法履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职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0 | 07003 | 职业介绍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资格认定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1 | 07004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从事个体经营)许可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2 | 07005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3 | 08001 | 矿业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 国土资源部门 | 国土资源部门 |
34 | 0800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 国土资源部门 | 国土资源部门 |
35 | 0800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国土资源部门 | 国土资源部门 |
36 | 08004 | 临时占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国土资源部门 | 国土资源部门 |
37 | 08005 |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测绘主管部门 | 测绘主管部门 |
38 | 08006 |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 |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 测绘主管部门 | 测绘主管部门 |
39 | 090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主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 |
40 | 09002 | 固体废物跨市转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主要监管部门:市环保局 |
环境保护部门 |
41 | 09003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 |
42 | 09004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主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 |
43 | 09005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 |
44 | 0900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第2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 |
45 | 1000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城乡规划部门 | 城乡规划部门 |
46 | 10002 |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工程规划 (含临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城乡规划部门 | 城乡规划部门 |
47 | 11001 | 建筑企业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建设部门 | 建设部门 |
48 | 11002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认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冀建法{2014}21号文关于做好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省级下放目录中包括此项。 |
建设部门 | 建设部门 |
49 | 11003 | 丁级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冀建法{2014}21号文关于做好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省级下放目录中包括此项。 |
建设部门 | 建设部门 |
50 | 11004 | 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发布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建设部门 | 建设部门 |
51 | 11005 |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部门 | 建设部门 |
52 | 11006 | 市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建设部门 | 建设部门 |
53 | 11007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 建设部门 | 建设部门 |
54 | 12001 | 各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55 | 1200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一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56 | 12003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从事城市生产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57 | 12004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十一条第三款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58 | 1200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59 | 12006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60 | 12007 |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二十九条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61 | 12008 | 挖掘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62 | 12009 | 城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城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时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63 | 12010 |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二条(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64 | 12011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65 | 13001 |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66 | 13002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政字[2014]25号问),市区93个“四改”遗留项目的预售许可由两区政府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67 | 14001 | 国省干线公路、县道及重要乡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交通主管部门 | 交通主管部门 |
68 | 14002 | 县道及重要乡道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 |
交通主管部门 | 交通主管部门 |
69 | 14003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主要监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机关 |
交通主管部门 |
70 | 14004 | 超限运输车辆以及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主要监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机关 |
交通主管部门 |
71 | 14005 | 更新砍伐市管高速公路、国家和省干线公路用地上树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主要监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交通主管部门 |
72 | 14006 | 更新砍伐省管高速以外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护路林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主要监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交通主管部门 |
73 | 14007 | 申请从事邢台市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74 | 14008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75 | 14009 |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许可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76 | 14010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国务院对确保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77 | 14011 | 邢台市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78 | 14012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务院对确保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交通主管部门 | 交通主管部门 |
79 | 15001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水务部门 | 水务部门 |
80 | 15002 | 河道采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水务部门 | 水务部门 |
81 | 15003 | 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水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建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 水务部门 |
82 | 1500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2项。 | 水务部门 | 水务部门 |
83 | 15005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水务部门 | 水务部门 |
84 | 1500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水务部门 | 水务部门 |
85 | 1500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
水务部门 | 水务部门 |
86 | 1500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水务部门 | 水务部门 |
87 | 16001 | 种子(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 农业部门 | 农业部门 |
88 | 1600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部门 | 农业部门 |
89 | 16003 | 四等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 农业部门 | 农业部门 |
90 | 16004 | 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农业部门 | 农业部门 |
91 | 16005 | 省内、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许可证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农业部门 | 农业部门 |
92 | 16006 | 在国家级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核、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 主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林业部门、地质矿产部门、水利部门等 | 农业部门 |
93 | 16007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 农业部门 | 农业部门 |
94 | 16008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保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17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农业部门 | 农业部门 |
95 | 1600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农业部门 | 农业部门 |
96 | 16010 |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申请的受理等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 主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
农业部门 |
97 | 17001 | 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
林业部门 | 林业部门 |
98 | 17002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林业部门 | 林业部门 |
99 | 17003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含5公顷),其他类型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林业部门 | 林业部门 |
100 | 17004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木材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制止,可以暂扣其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林业部门 | 林业部门 |
101 | 17005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主要监管部门:林业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林业部门 |
102 | 17006 |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林业部门 | 林业部门 |
103 | 17007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种子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从事有关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
林业部门 | 林业部门 |
104 | 17008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林业部门 | 林业部门 |
105 | 17009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种质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林业部门 | 林业部门 |
106 | 18001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原址改扩建项目审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简政放权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 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质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门 | 商务部门 |
107 | 18002 | 加工贸易审批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 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海关部门、税务部门、银行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 商务部门 |
108 | 18003 |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二条 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各设区市商务局正式行使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行政审批职责,依法对此项目实施管理。 |
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 商务部门 |
109 | 18004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下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权限衔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各设区市商务局要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对辖区劳务合作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 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事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商务部门 |
110 | 18005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4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 |
商务部门 | 商务部门 |
111 | 18006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主要监管部门:粮食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部门 | 粮食部门 |
112 | 19001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新闻出版部门 | 新闻出版部门 |
113 | 19002 |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新闻出版部门 | 新闻出版部门 |
114 | 19003 | 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和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出版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部门 |
115 | 19004 | 除省直单位和宗教内容外的一次性内部出版物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出版管理部门 | 出版管理部门 |
116 | 19005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电影行政部门 | 电影行政部门 |
117 | 19006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广播电视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118 | 19007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广播电视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119 | 19008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审批;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审;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行政部门 |
120 | 19009 | 拍摄市辖区内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行政部门 |
121 | 19010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行政部门 |
122 | 19011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三级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行政部门 |
123 | 19012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行政部门 |
124 | 19013 |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行政部门 |
125 | 2000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许可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126 | 20002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127 | 20003 | 放射诊疗(介入放射学)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第二段 卫生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
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128 | 20004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129 | 2000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130 | 20006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131 | 20007 | 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审批 |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三)负责组织中医药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 (不含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四)管理中医事业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凡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的,对其本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按每录用一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132 | 2100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33 | 21002 | 企业核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34 | 21003 |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35 | 21004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36 | 21005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37 | 21006 | 烟草广告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8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 二、下放管理层级事项:第29项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138 | 2200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肓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139 | 22002 |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140 | 22003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141 | 22004 | 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142 | 2300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审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体育部门 | 体育部门 |
143 | 24001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监管部门 |
144 | 2400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监管部门 |
145 | 24003 | 除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监管部门 |
146 | 24004 | 市属及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核发 市属及市属以下除涉及剧毒、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市属及市属以下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监管部门 |
147 | 24005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主要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安全监管部门 |
148 | 2400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监管部门 |
149 | 25001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发证、换证、变更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0 | 2500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换证、变更、注销) |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1 | 25003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71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放管理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2 | 2500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3 | 25005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2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4 | 25006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3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5 | 25007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4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6 | 25008 | 食品流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7 | 25009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单位批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58 | 26001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与竣工验收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人防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 |
人防部门 |
159 | 26002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
人防部门 |
人防部门 |
160 | 26003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 人防部门 |
人防部门 |
161 | 27001 |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管理部门 |
162 | 27002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管理部门 |
163 | 27003 | 自办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转为代办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管理部门 |
164 | 2800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烟草专卖部门 | 烟草专卖部门 |
165 | 29001 | 按批准权限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166 | 30001 | 食盐零售许可 | 《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167 | 3100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2011年7月22日公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气象部门 | 气象部门 |
168 | 3100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的资质认定与活动许可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气象部门 | 气象部门 |
169 | 31003 |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 气象部门 | 气象部门 |
170 | 32001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金办〔2008〕17号)县(市)政府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初审,同意上报申请试点的,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一周时间。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后,县(市)政府将申请材料报设区市政府审批。设区市政府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应持设区市政府的同意设立审批文件、省金融办无异议意见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材料,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设区市试点机关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各级试点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应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开展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建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限期整改、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恶意收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严格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主要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 |
金融管理部门 |
171 | 3300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旅游、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国家安全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家安全部门 |
172 | 33002 | 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审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 主要监管部门:国家安全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国家安全部门 |
173 | 34001 | 旅行社(国内和入境)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主要监管部门:旅游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 旅游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