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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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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信用提醒函

时间: 2022-06-24 16:35:15 信息来源:邢台编办

1、经查,邢台市经济信息中心存在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请你单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行政审批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的相关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自负。

2、经查,邢台市绿色发展服务中心的主要办公场所地址与法人证书登记地址不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请你单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行政审批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的相关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自负。

3、经查,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办公场所地址与法人证书登记地址不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请你单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行政审批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的相关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自负。

4、经查,邢台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印章管理未建立台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请你单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建立印章管理台账。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自负。

5、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因疫情影响,202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延至2022年5月31日)。截至2022年5月31日,未收到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林业工作站报送的2021年年度报告。请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林业工作站接到该提示函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自负。

6、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因疫情影响,202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延至2022年5月31日)。截至2022年5月31日,未收到邢台经济开发区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报送的2021年年度报告。请邢台经济开发区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接到该提示函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自负。

7、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因疫情影响,202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延至2022年5月31日)。截至2022年5月31日,未收到邢台市档案馆(邢台市地方志办公室)报送的2021年年度报告。请邢台市档案馆(邢台市地方志办公室)接到该提示函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由此给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自负。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5号),设置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编办)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市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处级...>>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