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
附件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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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62项,中介服务事项8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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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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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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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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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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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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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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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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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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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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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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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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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其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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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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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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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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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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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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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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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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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68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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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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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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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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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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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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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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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6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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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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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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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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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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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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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 【规章】《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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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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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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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冀价行费〔2008〕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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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00项:1.事业单位执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2.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收,由委托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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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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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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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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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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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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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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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用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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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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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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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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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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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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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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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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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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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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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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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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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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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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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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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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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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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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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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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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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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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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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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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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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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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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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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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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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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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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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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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节能
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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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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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专项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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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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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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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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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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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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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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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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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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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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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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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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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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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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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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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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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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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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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的招标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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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第七条
【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于2001年9月27日发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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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专项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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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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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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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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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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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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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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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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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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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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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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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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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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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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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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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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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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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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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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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十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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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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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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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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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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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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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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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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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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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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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和(冀价管字〔2013〕24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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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4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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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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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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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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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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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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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年第1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文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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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监督
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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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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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冀价行费字〔1998〕297号)和(冀价涉费字〔1992〕2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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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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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保健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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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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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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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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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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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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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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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和(冀价管字〔2013〕24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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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25、126、12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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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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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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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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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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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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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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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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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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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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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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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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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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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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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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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类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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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地方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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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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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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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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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38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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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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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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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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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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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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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36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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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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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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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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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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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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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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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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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通
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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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影响
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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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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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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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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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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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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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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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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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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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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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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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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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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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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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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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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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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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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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标示拟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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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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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拟用地范围的实测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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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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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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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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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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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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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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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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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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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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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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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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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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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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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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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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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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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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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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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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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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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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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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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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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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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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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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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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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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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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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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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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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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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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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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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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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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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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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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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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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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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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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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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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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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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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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冀价经费〔2006〕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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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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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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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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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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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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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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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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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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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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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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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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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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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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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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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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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4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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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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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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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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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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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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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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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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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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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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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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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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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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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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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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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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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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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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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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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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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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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修建性设计方案、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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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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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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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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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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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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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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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
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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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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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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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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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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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方案编制
|
水土保持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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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67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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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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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规划或绿化方案审核、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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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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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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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
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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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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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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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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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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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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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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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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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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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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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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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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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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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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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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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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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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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工程现场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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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
施工平面图(含道路恢复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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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7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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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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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工程施工平面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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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
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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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7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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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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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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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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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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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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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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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第七条
|
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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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项。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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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机动车的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3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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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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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2011〕28号、冀价经费〔2012〕24号冀价经费〔2013〕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8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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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涉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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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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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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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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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条件
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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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项。
|
2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县公安局
|
38
|
消防设计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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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十五条
|
消防设计专篇、设计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7项。
|
39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二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9项。
|
40
|
消防设施
检测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20项。
|
41
|
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出具工程施工图审查结论
|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8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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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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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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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
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款
|
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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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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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
|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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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出具验资
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是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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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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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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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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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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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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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六条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合格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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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
附件1第3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28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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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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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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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防雷装置
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
附件1第10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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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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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不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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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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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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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
附件1第33项
|
30
|
排污许可证核发(大气、水)
|
县环境保护局
|
47
|
环境监测
服务
|
【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令[2014]12号)第五条。
|
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
附件1第34项
|
48
|
排污许可
技术服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第35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31
|
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许可证审批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49
|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7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50
|
从业人员
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
培训材料
|
【文件】《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冀卫发〔2013〕27号)第二十一条
|
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8项。
|
3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51
|
从业人员
健康体检
|
【规章】《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14号)第九条、第十条; 【文件】《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监督〔2014〕2号)第八条
|
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9项。
|
52
|
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
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0项。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33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53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76项:1.事业单位执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2.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收,由委托双方协商。
|
34
|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54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第十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5项。
|
55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6项。
|
56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证明
|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4、117项。
|
35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57
|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七条
|
健康体检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3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36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58
|
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
健康体检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18项。
|
37
|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撤销
|
县民政局
|
59
|
注册登记出具验资报告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
附件1第5项
|
3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撤销
|
县民政局
|
60
|
登记时的
验资报告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
附件1第8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39
|
四等尾矿库新建、回采安全预评价备案,四等尾矿库整改、闭库(含清运)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61
|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
【规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8号)第九条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6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规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8号)第十四条
|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63
|
编制安全
验收报告
|
【规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8号)第二十七条
|
安全验收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40
|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采砂、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许可
|
县安监局
|
64
|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设施、设备检测检验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29项。
|
65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
|
安全现状
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30项。
|
4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登记、延期、变更)
|
县安监局
|
66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报告
|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安全评价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38项。
|
42
|
河道采砂审批
|
县水务局
|
67
|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
|
【规章】《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3号)第十三条
|
河道采砂
项目可行性
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43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务局
|
6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5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44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县水务局
|
6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6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4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务局
|
70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国发〔2015〕58号)附件第31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4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
县水务局
|
71
|
编制防洪
评价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 【地方法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12月26日)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防洪评价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4项。
|
47
|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
县水务局
|
72
|
编制防洪
评价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
|
防洪评价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4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县水务局
|
73
|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 【地方法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防洪评价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3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9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县水务局
|
74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依据(国发〔2015〕58号)附件第3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5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75
|
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文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文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
|
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9项。
|
51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县水务局
|
76
|
出具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第六项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5]第21号)第七条
|
排水水质
水量检测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96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52
|
取水许可审批
|
县水务局
|
77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
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53
|
林木采伐许可
|
县林业局
|
78
|
编制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调查设计
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101项。
|
54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79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第35号)第七条(四)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65项。
|
55
|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临时使用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类型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
|
县林业局
|
80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第35号)第七条第四款(四)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66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56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审批
|
县农牧局
|
81
|
出具直接从事挤奶工作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第15号)第十三条
|
健康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57
|
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
县农牧局
|
82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十一条(三)
|
项目使用
草原可行性
报 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5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县农牧局
|
83
|
出具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八)
|
健康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5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牧局
|
84
|
出具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规章】《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二)
|
健康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60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85
|
出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安全技术评价意见书(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承市政字〔2015〕138号)附件1第80-88项。
|
行政许可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 称
|
收费性质
|
提供审批
要件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61
|
小型以下非金属矿山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县国土资源局
|
86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
|
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9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87
|
矿产资源
储量核实
|
储量核实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88
|
出具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环境影响
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
6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资源局
|
89
|
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第42号)第七条第四款(四)
|
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报 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符合(国土资源部令2008第42号)第七条第四款第(四)项提供,其他情形不提供.
|
附件2:
|
|
|
|
|
|
|
|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共13项)
|
|
(此类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
|
|
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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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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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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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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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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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提供的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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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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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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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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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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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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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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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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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
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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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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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国发〔2015〕58号)第7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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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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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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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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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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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办发〔2016〕15号)附件3第11项;衔接(承市政办〔2016〕2号)附件3第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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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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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不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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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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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环境监测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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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令)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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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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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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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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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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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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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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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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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 【文件】《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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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
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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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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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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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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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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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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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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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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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提供的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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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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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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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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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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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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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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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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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
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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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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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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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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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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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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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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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 【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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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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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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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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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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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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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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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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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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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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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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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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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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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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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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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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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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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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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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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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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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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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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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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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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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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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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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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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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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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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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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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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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提供的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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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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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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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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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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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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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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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文件】《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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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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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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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2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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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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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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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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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撤销时进行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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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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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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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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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办发〔2016〕15号)附件3第2项;衔接(承市政办〔2016〕2号)附件3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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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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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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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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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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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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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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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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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办发〔2016〕15号)附件:3第1项;衔接(承市政办〔2016〕2号)附件3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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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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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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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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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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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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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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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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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办发〔2016〕15号)附件3第3项;衔接(承市政办〔2016〕2号)附件3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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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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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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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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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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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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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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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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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冀政办发〔2016〕15号)附件3第4项;衔接(承市政办〔2016〕2号)附件3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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