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编办: 襄都区 信都区 南宫市 沙河市 临城县 内邱县 柏乡县 隆尧县 任泽区 南和区 宁晋县 巨鹿县 新河县 广宗县 平乡县 威县 清河县 临西县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您当前的位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时间: 2017-06-15 09:31:46 信息来源:邢台编办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办理依据:【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受理机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批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救济渠道:由登记给予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登记局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登记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办公时间:工作日

办公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149号2号楼309室

办公电话0319-3288505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5号),设置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编办)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市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处级...>>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