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办理依据:【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受理机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批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救济渠道:由登记局给予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登记局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登记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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