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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机构编制编办员会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 2017-06-15 09:25:27 信息来源:邢台编办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市编办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登记局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登记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编办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登记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编办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 1 份。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按本制度向编办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编办法制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编办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编办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编办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编办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执法决

定名称

 

执法决

定时间

 

执法决

定事由

 

 

执法决定简要内容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作出执法决定处室(单位)意见

 

 

 

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单位主管负责人意见

 

 

 

 

填表人:                        审核人: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5号),设置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编办)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市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处级...>>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