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办字〔2020〕26号
中共曲阳县委办公室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阳县邸村镇主要职责、机构
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邸村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曲阳县邸村镇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曲阳县委办公室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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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邸村镇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20〕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20〕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本乡镇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乡镇人大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乡镇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乡镇主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夯实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强化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改善生态环境、提升乡风文明等方面履行职能。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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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做好人大代表工作,联系选民、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基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推进镇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科学、文化、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事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财政、统计、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七)镇党委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坚持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协调各方力量,对镇人民武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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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十)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行网格化管理服务,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维护安全稳定。做好综合执法、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保、乡村振兴、民生保障 、脱贫致富、民族宗教、防范邪教等工作。承担民兵预备役、征兵、退役军人服务、拥军优属等工作。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二)承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批服务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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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予行政执法权限。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根据曲阳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由县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赋权、委托程序,明确赋予、委托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确需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依规逐级提请省政府批准后赋权。赋予、委托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据县直相关部门赋予、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镇制定《邸村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执法依据、职权范围、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邸村镇综合设置8个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为股级。
(一)镇机关综合设置4个办公室
1.党政综合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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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负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镇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负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负责党员干部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机构编制、宣传、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工作;负责党管意识形态、统一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负责党的主题教育活动工作;负责推进移风易俗、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群团、人民武装工作。承担人大主席团日常事务和人大代表联络等工作;承担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3.应急管理办公室(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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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负责本镇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专规详规的制定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整协调工作;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负责辖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工作。负责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负责乡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镇综合设置4个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1.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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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民政、劳动就业、卫生健康等民生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负责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业务引导、政策咨询、帮办代办服务;负责建立和完善镇村政务服务体系,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引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搞好劳务输出;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指导和劳动用工服务工作;负责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对广大群众进行时政宣传和政策法制教育;负责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组织电影、电视、录相放映活动;负责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科普讲座、农技知识讲座等,辅导和培养文艺骨干;负责开办图书室,组织群众开展读书活动;负责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促进乡村特色文化的发展;负责指导开展群众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负责推动青少年校外活动的开展,建立健全校外活动场所。负责指导和辅导村文化机构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负责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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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巡查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和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治、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等工作;负责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宅基地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农业农村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工作。
4.退役军人服务站
主要职责:负责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援助、信息采集、优抚服务、培树典型、建档立卡、党员管理、政策调研、政策宣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工作。负责对村级退役军人服务站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明确工作机构承担的具体职责事项,根据曲阳县《乡镇职责事项清单》,制定本镇职责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第七条 邸村镇核定行政编制24名。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职数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换届文件和选举规定执行。党政综合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分别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其中党建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按副科级干部配备。镇配备专职党委组织员1名,宗教专干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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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镇纪委;县监察委员会向镇派出监察办公室,与镇纪委合署办公。人民武装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曲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曲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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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村镇职责事项清单
序号 |
主要承办 机构 |
职责事项 |
调整情况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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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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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
原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2005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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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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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镇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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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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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
强化职责 |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组通字﹝2016﹞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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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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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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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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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党员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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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要求,做好民族事务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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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据委托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强化职责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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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领导辖区内人大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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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 |
原有职责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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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原有职责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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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及普法工作,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防范邪教工作。 |
原有职责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修订)第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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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对户籍或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接受建档和安置帮教工作,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 |
原有职责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 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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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 《戒毒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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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承担民间纠纷调解相关工作。 |
原有职责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第七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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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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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
原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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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
原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改)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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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加强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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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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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负责辖区防汛抗洪、抗旱等相关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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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负责辖区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冀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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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依法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强化职责 |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5月30日)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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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
强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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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救助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工作。 |
强化职责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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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
强化职责 |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5﹞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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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履行辖区护林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巡查巡护、组建火灾扑救队伍、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火灾预防扑救。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第十条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号公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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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
强化职责 |
《河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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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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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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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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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限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
强化职责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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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按权限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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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按权限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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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领导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
原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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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
强化职责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14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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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原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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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按权限落实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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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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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原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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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职责,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统计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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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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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按分工和权限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条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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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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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负责本辖区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 |
强化职责 |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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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负责加强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
新增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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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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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健康中国建设、健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领导推进工作机制,逐项抓好任务落实。 |
新增职责 |
《“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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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和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
新增职责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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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力度,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新增职责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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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发布)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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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4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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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加强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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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
原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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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
强化职责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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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并予以备案。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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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按权限负责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
新增职责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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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强化职责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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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按权限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
新增职责 |
《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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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1999年)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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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原有职责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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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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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原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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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负责辖区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 |
强化职责 |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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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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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古树名木保护和草原建设保护利用工作。 |
原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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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强化职责 |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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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强化职责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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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新增职责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三、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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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职责。 |
强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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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
新增职责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方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8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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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配合做好联合巡查工作,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
新增职责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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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纪委监察办公室 |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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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新增职责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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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农村生活污水管理责任。 |
强化职责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八条 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冀水领办﹝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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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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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
新增职责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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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十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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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原有职责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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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
新增职责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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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工作。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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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四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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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依法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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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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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负责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综合治理。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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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
原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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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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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相关工作。 |
原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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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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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 |
依照法定权限,做好本辖区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 |
强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修正)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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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综合文化服务站 |
组织开展本辖区科普活动,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
原有职责 |
《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995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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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负责本辖区综合文化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免费开放。 |
强化职责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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