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11 点击次数:?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的通知》(邢机编办[2013]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程序,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在全县事业单位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实地核查的原则和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所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和核实,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执法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范围包括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实地核查的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申请法人设立登记的和申请变更登记且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核查内容:
1、事业单位印章及名称标牌是否与核定名称一致;
2、拟任法定代表人情况;
3、是否有固定场所;
4、是否有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是否有独立的财务账户;
6、事业单位章程是否完备;
7、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是否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9、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
10、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11、是否存在负债经营的情况;
12、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核查内容:
1、是否存在负债经营的情况;
2、上年度年检情况;
3、以下变更登记,还须核查以下相关内容:
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固定场所;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变更经费来源的:经费来源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与财务报表是否一致;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在编人员。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是否按照规定悬挂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随时进行实地核查:
1、通过年检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
2、不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3、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涉及设立和变更登记事项的;
4、事业单位受到审计、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被投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5、事业单位因注销登记(备案),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
6、其他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
三、实地核查的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的基本工作程序,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涉及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的另指派一名专业人员参加。实地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三)下达实地核查通知书;
(四)进行实地核查;
(五)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六)反馈实地核查结果。
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地核查结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情况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实地核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其他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监督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实地核查登记表,由核查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归档。
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实地核查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实地核查工作人员监督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情况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是登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登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注意汇总核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市登记局反映有关情况。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登记表》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