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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2014年第三批衔接省政府取消调整...

发布时间: 2015-12-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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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2号)中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对应取消调整8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82项,现一并公开。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同时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部门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在新闻媒体、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单位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附件:1.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

2衔接省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82项)

 

 

 

2015416   

 

 

 

 

 

 

 


文本框: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衔接部门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1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县国税局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2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县国税局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3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县国税局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4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县国税局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文本框: 附件2:

衔接省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82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2

省公安部门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公安厅

3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财政厅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4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财政厅

5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县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市级已下放

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8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环境保护厅

9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518日国务院发布)

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保护设施验收(具体为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10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交通运输厅

11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12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13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14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15

农业部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农业部、省农业厅

16

省饲料管理部门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畜牧兽医局

17

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市农业局

18

商务部或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商务部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19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商务厅

20

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市商务局 

 

 

 

21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商务厅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22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23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24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25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县卫生局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26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27

中国人民银行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28

国家质检总局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质检总局

29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0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31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市文广新局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32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市文广新局 

33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4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5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6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37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市文广新局 

38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市安全监管局(我市暂停事项)

39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1

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42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3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4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流通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调整到位,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另行制定此审批事项的管理分工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45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调整到位,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另行制定此审批事项的管理分工

46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县林业局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47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林业厅

48

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0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林业厅

 

49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50

边境游地区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特定地区审批事项

51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县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改为后置审批

 

52

国家能源局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能源局

53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铁路局、省铁路管理局

54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民航局

55

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邮政局、省邮政局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56

国家文物局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文物局

57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物局

58

中国证监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59

中国保监会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60

省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特定地区审批事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61

省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县发展改革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62

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民政厅

63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64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65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66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环境保护部

67

所在城市的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68

交通运输部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69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70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71

农业部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农业部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72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卫生计生委

73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卫生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明确为后置审批

 

74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75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76

海关总署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海关总署

77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明确为后置审批

 

 

 

78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安全监管局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79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测绘地信局、省地理信息局

80

国家外汇局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81

国家外汇局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82

国家外汇局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来源:柏乡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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